重庆市高级法院立案审查一起非法采矿案的再审申诉。该案经一审、二审,均认定重庆市巫溪县男子舒余忠非法采矿罪成立,但其本人始终不服,“我有合法的采矿许可证,期间监管部门让我开采就开采,让我停就停,怎么突然就成非法采矿了?”

案卷显示,为证其罪,多位证人竟未卜先知说出一年后才有的会议内容。另一非法采矿获罪者周仕和更加不解,“我都被抓进去了,居然还说我在采矿,难道是我越狱了?”

01

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犯罪

舒忠余今年47岁,是一名退伍军人。2013年,舒忠余与他人合伙成立巫溪县永昌制砂厂,在巫溪县天星乡宝龙村后溪河“湖潭沟”河段采砂石加工销售。后,其他合伙人不再参加砂场的经营管理,主要由舒余忠一人负责。

该砂场有巫溪县水务局审查批准并发放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年,每年均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向水务局书面申请延续。

巫溪县水利局(原巫溪县水务局)。巫英蛟摄

2016年9月4日,因许可证将于当月26日再次到期,舒忠余写出申请提交水务局审查决定。该局收到申请后,并未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按《行政许可法》等法规,水务局逾期未作决定的,即视为准予延续。基于此认知,舒忠余继续进行开采作业。

另一方面,主管部门也没有明确要求类似舒忠余这样情况的经营者关闭砂场,还多次发信息进行“指导”。2017年上半年,水务局就先后给辖区内各采砂厂发了多条短信息,要求各采砂厂在“两会”或上级检查工作期间暂停作业,否则按无证开采处理。例如:

1月4日——

“各采砂户及制砂厂:接县政府通知。从明天至十一号全县召开人大、政协会议,本局要求在此期间严禁在河道内采砂制砂,若有违规一经发现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巫溪县水务局”

2月16日——

“通知各采砂、制砂厂根据我局的要求,从二月十七日早上起到二月十八日停止作业两天,在此之间如有作业者一经发现将按非法无证采砂处理。巫溪县水务局”

6月7日——

“通知各采砂制砂户:接重庆市水利局及重庆市环保局的通知,两部门将在2017年6月9日至6月18日历时十天,对巫溪县境内河道进行采砂制砂及环保督察,发现问题将会严肃处理。望各采砂制砂户自觉停厂停业整顿。巫溪县水务局水政执法大队 巫溪县水务局河道科”

巫溪县水务局所发信息(部分)。受访者提供

“这些信息足以证明,我们的采砂行为是得到了水务局认可的。我们也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作业。”舒忠余说。

2017年11月5日,水务局发信息称:“由于下周将开展环境督查,请各砂厂从今天开始停业至2017年11月12日,请各位将采砂过程中造成的砂坑回填,保持河床整洁。请各砂厂负责人于2017年11月6日(下周星期一)下午3点在水务局9楼会议室开会商讨后续采砂许可证办理等事宜。”

正是这次会议才解决了舒忠余等人的疑惑,为什么水务局一直没作出《采砂许可证》是否延续的决定。该会议录音提到:

“在2017年11月6日之后要逐渐实施河道采砂的挂网拍卖……在2016年9月26日到2017年11月6日,水务局也没有颁发新的采砂许可证。但是事实也没有要求各位停止,实际上好多基本在搞。只是遇到大的检查来了,水务局给各位打个电话发个短信要求采砂主停起……如果不给采砂,经济还要发展,这种矛盾如何解决,水务局也在探讨这个事情。”

2017年11月6日成为一个分水岭,会议最终确定以后《采砂许可证》要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以前的采砂证到期在该日期后继续开采的,是非法开采,“我局坚决处理”。

在这样的背景下,舒忠余于11月6号之后就没再开采,只是将存量陆续卖掉,并将设备等拆除。到2018年3月,舒忠余卖完存量,彻底关闭了砂场,他完全没有料到一场牢狱之灾即将降临。

2018年5月14日,巫溪县公安局突然将舒忠余等多位砂场主抓获,以涉嫌非法采矿为由刑事拘留。

巫溪县公安局。巫英蛟摄

“我们有合法的采砂许可证,同时在法律框架、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安全作业,怎么一夜之间及就成了非法采矿?”舒忠余觉得很冤,“让我开采我开采,让我停我就停,让我培训我培训,让我撤离就撤离,最终却把我打击成犯罪分子。”

02

伪造会议记录,重要证人被指作伪证

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结束后,于2018年8月20日将该案移送万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补充侦查两次。后,万州区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4日向万州区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称:

“2016年9月4日,因采砂许可证于同月26日到期,被告人舒忠余向巫溪县水务局书面申请换发新证,水务局工作人员以采砂点正在重新规划为由未予换发新证。2016年9月26日后,被告人舒忠余继续采砂销售给巫溪县鸿耀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家。2016年11月,巫溪县水务局向舒忠余送达责令限期整改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采砂行为。

“同年12月27日,巫溪县水务局召集全县各砂场负责人在水务局开会,明确提出要重新划定禁采区和可采区,待规划出台了再按要求办采砂许可证,采砂许可证到期后还在继续开采就是非法采砂,应立即停止。然而,永昌制砂厂并未停止,继续采砂销售至2018年3月……永昌制砂厂于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开采并销售给巫溪县鸿耀建材有限公司的砂石金额为2578900.98元。”

舒忠余的一审辩护人认为该案不构成非法采矿罪,主要理由是:

舒忠余没有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其采砂许可证到期前即提交了《采砂许可证延期申请书》,而水务局没有给予明确回复,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及《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视为取得《采砂许可证》。同时,作为有权机关的水务局对全县《采砂许可证》到期后继续开采是默许的。舒忠余不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因其许可证到期后没有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到期后继续开采的行为只是行政违法或民事违约,不构成犯罪。

舒忠余提交的采矿许可延续申请书复印件。受访者提供

万州区法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判决认为,根据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交《采砂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舒忠余未按照该规定期限提交。行政机关未作出书面答复或者吊销、注销、撤销其许可证,并不能当然推定出舒忠余取得了采砂许可证。并且行政机关在其许可证到期后向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召开会议传达采砂相关规定、政府部门也作出了通告明确了舒忠余的砂厂所属河段属于禁采区。舒忠余应当明知其采砂许可证到期后是不可能申请到新证的事实,其继续采砂的行为是非法的,主观故意明显,且非法采砂的情节达到了刑法规定的追诉标准,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舒忠余被判入狱3年6个月,其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仍判其罪名成立,仅因认定的违法所得金额比一审少,刑期减少了四个月。

舒忠余于2022年4月4日出狱后,即走上了申诉之路。二审及申诉代理人刘庆律师针对该案重大问题认为:

①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得出舒忠余具有非法采矿罪的主观故意。相反,根据水务局给采砂户发送的短信内容、会议内容及水务局未曾撤销、注销、吊销舒忠余采砂许可证,完全可以证明舒忠余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明知”,舒忠余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基于普通民众对政府的信赖,是完全合理合法的举动。一、二审法院却将舒忠余打击为犯罪,实属不公。


②最高法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经研究认为,实践中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十分复杂,一律认定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恐有不妥。而且,对于其中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证,对于此后采矿的可以认定为《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未将此种情形明确列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此外,对于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可以根据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吊销采矿许可证,进而将此后采砂的行为认定为《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据此,舒忠余不属于“无证开采”。


③行政机关的默许行为以及舒忠余享受的预期利益应该持续至2017年11月6日,而非二审法院认定的2017年8月1日。二审法院认定8月1日巫溪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划定河道砂石禁采区的通知》,并进行宣传、张贴等。事实上,没有任何客观性证据予以相互印证。不仅舒忠余本人没有看到,连巫溪县的四十余家砂场也没有收到相关的文书。案发后,巫溪县水利局特地出具了一份《说明》证实在2017年11月6号会议后,没有发放采砂许可证还继续非法采砂的才处理,会议之前的采砂是不处理的。


按照二审法院的逻辑,行政机关以发送短信等违法方式让舒忠余有期待利益,而行政机关的开会明确“默许”采砂,舒忠余更能享受到预期利益,是预期利益的延续。显然,二审法院自相矛盾,且没有重视“2017年11月6日的录音”。

④本案中《责令限期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出发点”和“目的”是行政机关为了规避责任。会议录音中水务局明确提到,“发《责令限期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是为了防止安全事故,为了免责”。舒忠余在签署文书时,水务局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你们该怎么采就怎么采,并不是让你停止开采,而是为了规避水务局的责任。”


⑤2017年8月1日《关于划定河道砂石禁采区的通知》《巫溪府发(2017)34号》将“后溪河”作为禁采区是违法的,依法应该予以撤销。依据重庆市水利局文件《关于印发重庆市重要河道采砂规划的通知(渝水【2017】252号)》,后溪河是限采区,而非禁采区。故不能以此节点作为舒忠余非法采矿起点,且2017年11月6日的会议明确指出,对之前的都是允许的。


舒忠余的砂场。巫英蛟摄

除此之外,刘庆律师指出本案还有大量程序违法问题,重要证据未经质证。

“公安局及水务局为了追究舒忠余等人的刑事责任,竟然涉嫌伪造一份2016年12月27日的会议记录,此会议记录是计算舒忠余非法采矿数额的‘起算点’,一审将此会议记录排除,却认定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数额,让人难以理解。虽然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纠正,却没有任何回应。”

据了解,多位证人作证称参加了2016年12月的会议,但所说的会议内容全是近一年后2017年11月6日的内容。“他们不可能穿越时空猜测到发生在2017年的事情。办案机关不惜伪造证据,何其恶劣也。”

然而,舒忠余的申诉被重庆二中院驳回。此后,他又向重庆高院申诉,据悉,重庆高院已受理。舒忠余说,“我受此冤案影响已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希望重庆高院能还我清白。”

03

强拆违法,但无需赔偿?

与舒忠余同一天被刑拘的还有周仕和等人。周仕和在巫溪后溪河有两个相隔不远的砂场,处在舒忠余的砂场下游仅几公里,分别是巫溪县余家沟石材加工厂(下称“余家沟厂”)、巫溪县瑞德沙石加工有限公司(下称“瑞德公司”)。

基于同样的事由和罪名,周仕和于2021年5月26日被重庆二中院终审判入狱三年,于2022年2月3日出狱。此时,他已从千万身家的老板跌落至谷底,为偿债,连自己住的房子都卖掉了。他的两个砂场均在其被捕期间被巫溪县水利局(原水务局)强行拆除。

“2018年7月,水利局在没有对我告知的前提下,对我的两个砂场的采砂、制砂等设备进行了破坏性拆除,将我的账目取走,将我开采的砂石运走,给我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周仕和向巫溪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水利局无任何法律手续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巫溪县法院将余家沟厂案列为环保案件,转至万州区法院审理。万州区法院判决巫溪县水利局的拆除行为违法。巫溪县法院却判决水利局的拆除行为合法,经周仕和上诉后,重庆二中院改判拆除行为违法,主要理由是:

原巫溪县水务局并未进行催告,亦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即迳行拆除了涉案的采砂、制砂设备,违反了我国《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对于2018年6月29日原水务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一事,周仕和感到很荒谬:“我在5月14日就以非法采砂为由被关进看守所了。6月29日主管部门还在给我下发水事违法通知书,说我还在后溪河饮水源地保护区采砂。请问我是怎么从看守所出来的?我是越狱出来采砂的吗?”

另一方面,周仕和对水利局提起了行政赔偿之诉。他认为,自己的财产在刑事案件中没有被认定为违法财产,没有作为赃物或作案工具随案移送。水利局应对强制拆除行为导致的损失予以赔偿。

其中,瑞德公司赔偿请求一案被重庆二中院终审驳回,理由是“虽确认巫溪县水利局拆除瑞德公司采砂、制砂设备的行为程序违法,但并未认定瑞德公司的上述采砂、制砂行为合法。”

周世和的砂场遭破坏式拆除。巫英蛟摄

余家沟厂赔偿请求也遭万州区法院一审驳回,该院认为:“原告的设施、设备系非法采砂的工具,刑事案件中未认定为违法财产或没收,并不能等同于其必然为原告的合法权益;而且,被告将原告设施、设备从河道内拆除运至原告经营者周仕和经营的另一公司即瑞德公司的经营场地,旨在排除妨碍,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存在现实紧迫性,而非侵犯原告合法权益。”

“纯粹是瞎判!”周仕和说,“即便我犯了法,难道我的合法财产就该被销毁?国家赔偿是建立在被告违法行政、给受害方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基础之上的,其他理由跟我主张的赔偿都没有任何关系。现在被告的强拆行为,已经被确认为违法,我的财产也没有任何的法律文书确认为违法,均为合法财产。所以,水利局应该予以赔偿。”

如今,舒忠余与周仕和已成一对难兄难弟,他们不时会聚在一起商量案件如何平反。二人均认为,冤案的源头就是巫溪县领导懒政“一刀切”造成的。

周仕和与舒忠余。巫英蛟摄

“起初,办案人都不愿接手,他们都认为我们无罪,他们曾明确表示是县领导要办,不关他们的事。”舒忠余说,“抓我们的当晚,守在公安局外面的亲人看见时任县委书记一直到半夜才离开公安局,据说就是他要求公安抓我们。”

04

湖北类似案件已改判无罪,法官写下精彩“判后寄语”

非法采矿罪在实际操作上一直备受争议。水利部曾明确发文表示,有的地方简单采取“一禁了之”的做法,片面搞“一刀切”,既没有管住非法采砂,又没有发挥河道砂石的资源功能。而今年年初,湖北已有类似案例通过申诉被改判无罪,这让舒忠余和周仕和看到了希望。

2023年1月10日,湖北高院通过再审公开开庭,对申诉人汤立珍、王自强、卢华超犯非法采矿罪一案进行宣判:依法改判3名被告人无罪。

2015年,汤立珍等合伙经营黄冈市蕲春县张榜镇大同司村采石场,进行建筑用角闪岩矿的开采、加工、销售。《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7年3月12日止。该采石厂于2017年2月28日提交延期申请。至2018年被抓时,该采石场继续开采、加工矿石,销售额700余万元。

2019年12月,蕲春县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汤立珍等3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违法所得”700万元予以追缴。

宣判后,三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黄冈中院二审驳回上诉。其后,他们又提出申诉。2021年12月,湖北高院作出再审决定,提审该案。

承办法官杨晓东介绍,该案争议焦点是:在《采矿许可证》到期未获得行政机关批准延续的情况下开采矿产品,是否属于非法采矿罪中的“未取得许可证擅自采矿”。

经查,汤立珍等人经营的采石场已合法取得采矿许可,并且在有效期限届满前向行政机关提出了采矿权延续申请。采矿权实际处于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准予延续决定的状态。

湖北高院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故汤立珍等的开采行为不属于《刑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原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该院依法判决三名被告人无罪,并返还原审裁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

在这份“平反”判决书上,罕见地出现了“法官判后寄语”,其中提到:

“值得思考和感慨的是,本案当事人一、二审被判构成犯罪的根本原因是,许可机关不仅未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准许延续的决定,而且在许可到期后即作出责令停产通知以及在收到延续申请近五个月后才以行业综合整治和规划调整等政策性因素为由对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作出暂缓办理的通知,从而导致当事人的合法开采权益处于待定状态,无法充分得到保障。汤立珍等人因此获刑,失去人身自由的同时,所经营的采石场也因此处于停产状态,造成经济损失,值得同情,更让人痛心。”

“即使因错判身陷囹圄,刑满后也是通过刑事申诉这一法定途径促使我院对本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本案改判无罪所体现的意义,既有对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及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反思、否定与纠正,更有对当事人依法主张合法权益的支持、保障与鼓励。”

“通过本案的再审改判,我们希望能够传播传导一项重要的法治声音和责任,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不应仅停留于文件和口号,更应落脚于每一次的依法行政实践,将善意执法、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置于完善政府治理体系的优先考虑范畴。”

舒忠余、周仕和认为,该案例与二人案件一模一样,“所不同的是,我们不仅依法得到了采砂许可延续,而且是在行政主管机关监督管理允许下开采。因此,我们更冤!”(作者|巫英蛟 刘虎

来源:网易号@巴蜀独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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